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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**、鲜世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**、鲜世安、周**、陈*、郑**、沈**、鲜世鹏、康**、陶丽会、鲜**、郑**、冉龙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,拒不交纳诉讼费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意见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孙*某与黄某某系同居生活关系,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,一方提出解除,即自行解除。非婚生子孙*享有婚生子的同等权利,孙*某与黄某某对孙*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。现因黄某某外出打工,去向不明,不能抚养子女的事实,孙*某要求带领抚养其子并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请求,应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六条第一、二款、第三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天津信**限公司与刘**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天津信**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,应依法准予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上诉人宜黄**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宜黄**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根据上诉人宜黄**有限公司所确认的地址送达了开庭传票,但上诉人宜黄**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被上诉人**有限公司当庭要求按撤诉处理的理由成立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原告马**与被告青海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马**以发现新证据,需要申请再审为由撤回对被告青海**限公司的起诉,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,并无不当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,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郭**与邢**、李**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根据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一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:(一)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,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……。”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曾口头承诺,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起将李**的门锁更换,就不再向上诉人主张担保责任,但是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,而且郭**在一、二审中对此均予否认,故上诉人上诉主张不成立,一审认定邢**承担保证责任,并无不当。

  • 原告刘*某与被告刘*甲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与原告的亲生父亲签订收养协议后,将原告入籍在被告家庭户中,此后原、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多年,足以表明原、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。现原告以关系恶化,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解除收养关系,被告也同意解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第二十七条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、无法共同生活的,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。不能达成协议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”之规定,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。关于被告主张原告给付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问题,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虐待、遗弃被告的情形,

  • 黄**与彭*、石河子新万天农机专业合作社及蒋*、昌吉市**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经审查认为:上诉人黄**撤回上诉的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郝**与张**、中国人民财**市路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在诉讼期间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范**与张**、中国人民财**市路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在诉讼期间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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